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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征东与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圣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征东,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69号原告:章征东,男,195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法定代表人:刘圣海,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圣海,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9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章征东申请解除被告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冻结的银行账户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