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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耀明与王振兴、孟德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明,王振兴,孟德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06号原告张耀明。被告王振兴。被告孟德芬,冀R×××××号轻型封闭货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明与被告王振兴、孟德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明于2015年11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现因原告张耀明受伤严重,需评残,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