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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永才与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中心总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才,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中心总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04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才,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中心总校,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那顺门德,系校长。本院对王永才诉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中心总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中心总校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中心总校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号内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