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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言伟与杨林,白雪杰、王桂华、周志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伟,杨林,白雪杰,王桂华,周志香1983年3月3日出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孙言伟,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男,满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常志宏,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雪杰,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桂华,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志香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言伟诉被告杨林,第三人白雪杰、王桂华、周志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言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孙言伟负担5600元,余款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满 明人民陪审员  穆星杞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