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砖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砖厂,史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财保8号申请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砖厂。被申请人史明飞,男,汉族。申请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砖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史明飞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史明飞财产。二、查封库伦旗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