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景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6号罪犯杨景林,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了(2006)哈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黑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7年9月26日入监服刑。2009年4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景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