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某诉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5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