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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某诉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5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