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峰与林小平、李志勇、阮晶芳、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林小平,李志勇,阮晶芳,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16号原告许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贵勤、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李志勇,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阮晶芳,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被告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林小平、李志勇、���晶芳、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林小平、李志勇、阮晶芳、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并担供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X幢X座一层X号商业营业用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小平、李志勇、阮晶芳、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许峰提供保全担保的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X幢X座一层X号商业营业用房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