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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郑求放与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求放,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8号申请人郑求放,男,汉族,居民。申请人蒋晓华,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求放、蒋晓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求放、蒋晓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蒋晓华应偿还申请人郑求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还款期限: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68000元(从2014年3月2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二、若申请人蒋晓华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郑求放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