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荣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