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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史巧萍与周泉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巧萍,周泉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50号原告史巧萍。被告周泉珠。原告史巧萍与被告周泉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巧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巧萍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