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史巧萍与周泉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巧萍,周泉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50号原告史巧萍。被告周泉珠。原告史巧萍与被告周泉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巧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巧萍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