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考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考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行长。委托代理人聂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创业楼三楼3048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晖,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考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55号5楼5207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晖,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汉晖,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金融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考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晖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万元或冻结、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考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晖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万元或冻结、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