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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兰州西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兰州西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04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系给被告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系给被告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邸某某,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西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兰州西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