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玉春与刘志勇、被告原平市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春,刘志勇,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苏玉春,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刘志勇,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春与被告刘志勇、被告原平市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玉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宇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