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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玉春与刘志勇、被告原平市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春,刘志勇,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苏玉春,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刘志勇,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春与被告刘志勇、被告原平市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玉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宇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