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唐元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元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12号罪犯唐元湘,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4)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元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唐元湘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了(2005)闽刑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5月26日入监服刑。2007年9月3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4月26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元湘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元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