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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任志龙与蒋松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龙,蒋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617-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龙。被执行人蒋松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松军名下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是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61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