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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吕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2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201室。负责人:何晓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敏,1989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