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詹晓慧与赵双庆、湖北骐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晓慧,赵双庆,湖北骐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26-1号原告詹晓慧。委托代理人王长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法庭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被告赵双庆。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法庭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被告湖北骐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秀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法庭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詹晓慧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赵双庆、湖北骐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原告詹晓慧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扣押;三、解除对原告詹晓芹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扣押。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