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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金元与李进财、包想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元,李进财,包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周金元。被告李进财。被告包想红。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元与被告李进财、包想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元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漆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