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金元与李进财、包想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元,李进财,包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周金元。被告李进财。被告包想红。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元与被告李进财、包想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元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漆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