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监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佰山实业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公司、佰山(阜新)木业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公司、尤稼壮、刘玉敏、尤稼森、陶丽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阜新)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尤稼壮,刘玉敏,尤稼森,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曲美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尤稼壮,经理。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被执行人佰山(阜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被执行人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红喜,经理。被执行人尤稼壮,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玉敏,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尤稼森,汉族,1974年1月30日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陶丽,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阜新)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尤稼壮、刘玉敏、尤稼森、陶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292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阜新)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尤稼壮、刘玉敏、尤稼森、陶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