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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中山与丛国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山,丛国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王中山。委托代理人:王洪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山与被告丛国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中山承担。审 判 长  于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于耀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映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