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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6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8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翠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续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