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6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8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翠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续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