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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祖某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91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田兴中,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某,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且案情比较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