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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25号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孙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艳、邱静静(实习),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33元,减半收取426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