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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真兴与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兴,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陈真兴,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云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兴诉被告慈溪市巨东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真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原告陈真兴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