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字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双美邦妮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海门市双美邦妮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185号原告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一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侯杨,总经理。被告海门市双美邦妮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池鹏村4组。法定代表人王海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双美邦妮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海门市双美邦妮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2872.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门市双美邦妮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287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