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牟晓华,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蕾。申请执行人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2015)江社险决字第3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因此,该行政行为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5年6月15日对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2015)江社险决字第3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审判长 周晓龙审判员 冯吉光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