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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杰、赵晓玲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杰,赵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德新,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杰,男。被执行人赵晓玲,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杰、赵晓玲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7816元,执行费467元,合计3828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杰、赵晓玲在银行的存款38283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