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杰、赵晓玲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杰,赵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德新,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杰,男。被执行人赵晓玲,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临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杰、赵晓玲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7816元,执行费467元,合计3828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杰、赵晓玲在银行的存款38283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