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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郭修元与郭晓庆、李俊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修元,郭晓庆,李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郭修元。被执行人郭晓庆。被执行人李俊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辉、郭晓庆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566号丰华*星河苑x号楼XXX房产一处。(包括车库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俊辉、郭晓庆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566号丰华*星河苑x号楼XXX房产一处。(包括车库一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