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郭修元与郭晓庆、李俊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修元,郭晓庆,李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郭修元。被执行人郭晓庆。被执行人李俊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辉、郭晓庆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566号丰华*星河苑x号楼XXX房产一处。(包括车库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俊辉、郭晓庆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566号丰华*星河苑x号楼XXX房产一处。(包括车库一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