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5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进华与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自力,孙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5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自力,男,1976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6********,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明月新寓**幢***室。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进华。委托代理人董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自力因与被上诉人孙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6元,由本院退还宋自力。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