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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穆太力甫·艾买提与李伯文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太力甫·艾买提,李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穆太力甫·艾买提,男,维吾尔族,1946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新和县。委托代理人卡哈尔曼·穆塔力普(穆太力甫·艾买提之子),1982年3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和县。被执行人李伯文,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的(2008)温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09)温法执字10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伯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伯文履行给付案件款26916元,但被执行人李伯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伯文价值2691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