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职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职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职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魏某利,该组组长。申请人魏某某、职某某、职某某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在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00元(壹仟玖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