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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3号原告余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