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3号原告余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