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3号罪犯孙刚,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了(1998)齐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孙刚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9日作出了(1999)黑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14日入监服刑。2002年5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1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7月3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刚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