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186 王艳琴与栗国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栗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