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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孙力与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力,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3号申请人孙力,男,生于1985年8月31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法定代表人柳官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力与被申请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担保人荆门市食品公司自愿用位于荆门市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力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荆门市食品公司位于荆门市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