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唐章杨与李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章杨,李后兵,李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唐章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后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兴财,男,汉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唐章杨与被执行人李后兵、李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后兵、李兴财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章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和催款损失3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并承担执行费107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后兵、李兴财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后兵、李兴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71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