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17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婧,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45号707号,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孟华,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