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桂卿与黄小标、王彩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卿,黄小标,王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卿,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现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48。被执行人:黄小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03X。被执行人:王彩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040。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桂卿与被执行人黄小标、王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标、王彩燕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桂卿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黄桂卿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小标、王彩燕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