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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应兰、颜文梅等与蔡学秋、张金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兰,颜文梅,戴宁宁,蔡学秋,张金贵,吕万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兰,农民。系死者戴成龙母亲。申请执行人:颜文梅,农民。系死者戴成龙妻子。申请执行人:戴宁宁,工人。系死者戴成龙儿子。被执行人:蔡学秋,工人。被执行人:张金贵,工人。被执行人:吕万渭,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贵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