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昌伟,胡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昌伟,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簇,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胡喜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簇,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