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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成宝诉赵元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宝,赵元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10号原告:张成宝,住通河县。原告:赵元胜,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宝诉被告赵元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结),由原告张成宝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