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潘某被告:丁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查无此人,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色贺新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雯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