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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青香与刘锡辉、黄小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香,刘锡辉,黄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青香。被执行人刘锡辉。被执行人黄小雄。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锡辉、黄小雄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锡辉、黄小雄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