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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树华与王娟、王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华,王娟,王敏,裴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马树华。被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裴昱杰。申请执行人人马树华与被执行人王娟、王敏、裴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娟、王敏、裴昱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娟、王敏、裴昱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敏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286号楼18层3单元2104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彤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