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马立秋与勃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904行初1号原告马立秋。被告勃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秋诉被告勃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一案中,因被告承诺于原告将陆续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秋撤回对勃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雒法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