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