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方某与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严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方某诉被告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9月认识交往,××××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严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生性贪玩,且从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至起诉前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但被告没有悔过表现,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要求与严某甲离婚。严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方某与严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严某乙。2015年8月21日,方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严某甲离婚。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严某乙出生医学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2013)观民一初字第00467号判决书、居委会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方某要求与严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莹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