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凤娟诉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凤娟,女,26,岁。被告代里曼,女,76岁。被告巴特尔·道尔机,男35岁。原告李凤娟与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惠青进行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凤娟诉称,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向原告借款25000元,称该款是用于支付公租房款,承诺借款一年,并以被告代里曼退休工资从11月起开始偿还。二被告分别出具借条、借款合同、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将代里曼的工资卡及密码交给原告。同年11月20日,当原告支取被告代里曼工资时,得知工资卡已被挂失,并重新办理工资卡。由于二被告的行为违反借款承诺,故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代里曼以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5000元,称该款用于支付公租房款,借款期限一年,并承诺其所有的退休工资从2015年11月20日起偿还借款,被告巴特尔·道尔机作为借款担保人。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并出具37000元借条一张,又向原告提供被告代里曼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又将被告代里曼退休工资卡交与原告保管。同年11月20日,原告在支取被告代里曼工资时,发现交与其保管的工资卡于数日前被挂失,无法支取。另查,二被告系母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被告代里曼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银行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娟要求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偿还借款理由成立,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25000元,但违背承诺,将用于偿还借款的银行卡挂失,使原告无法实现收回借款的约定,应视为被告违反约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且原告只对借款本金进行了主张,对约定的利息并未要求支付,故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凤娟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惠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