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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肇东市姜家镇田雨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宋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姜家镇田雨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喜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5号原告肇东市姜家镇田雨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经理。被告宋喜学,出生日期不祥,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姜家镇田雨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宋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关注公众号“”